
烟囱、水塔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X一条;为了加强烟囱新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X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X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X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烟囱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X四条:X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X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X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X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X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X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X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X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X以上地方人民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X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X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X以上地方人民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X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X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