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X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5.1.2.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X起重机除外。5.1.3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a.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f.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5.2 管理5.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X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X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5.2.1.3 起重机的X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5.2.2.1 购置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c.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d.经上X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5.2.3.2 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c.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5.2.3.3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a.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b.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c.安全运行要求;d.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e.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f.指挥信号;g.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5.3 检验维修5.3.1 检验5.3.1.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c.闲置时间X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d.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5.3.1.2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5.3.1.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a.在5.3.1.2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d.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e.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5.3.2 维修5.3.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5.3.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5.3.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5.3.2.4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编制说明GB6067--85概 述起重安全,象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一样,都是由劳动人事部归口管理的。在1962年,我国当时的劳动部发布了X一个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这一规程(以下简称62规程)经企业部门的执行和充实(制订细则等),已经成为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基础,对于保护起重安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十年动乱中,许多行之X的规章制度都被否定了。安全工作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起重工作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表1中列出的我国某地区的起重事故情况,明显的表明了这一点。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必要的规章制度重新确立,伤亡事故也开始降下来了。在这样的形势下,劳动人事部下达了重新制订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简称本规程)的任务,并由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了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许多科研单位、学校、设计制造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大力支持。征求了几十个单位的意见。1 |ISO4309-81 |检验|起升装置用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规范 |部分等效 |用其报废规范 |2 |ISO4310-81 |检验|起重机的试验规范和方法 |完全等效 |试 验 用 |
(2)1.5~1.9 关于栏杆、梯子、走台:关于其他栏杆的安全要求,直梯、阶梯的安全要求及平台、走台的安全要求,基本上与1983年发布的几份相应的X安全标准是一致的。(3)1.10 关于金属结构的报废主要零部件(1)2.1 吊钩:关于吊钩的材料,主要要求采用塑性好且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的材料。对于具体材料只作“一般应用”的提法,因为技术还要发展,定死几种材料对技术的发展是不利的,英国有BS2903《高强度吊钩》标准。关于人力驱动起升用吊钩的试验载荷,因为使用频繁程度和使用中的加速度都很小,又考虑人力驱动起重设备要求小型、轻量化,以便于移动,故定为1.5倍额定载荷。日本工业标准JIS B2803—1978《吊钩》中也是这样规定的。(2)2.2 钢丝绳:关于钢丝绳的合格证,因钢绳结构不同,而相同结构,尺寸的又在机械性能方面有所区别,又因起重用钢丝绳有不同安全系数要求,所以换用新绳时如果没有验证合格证上的规格性能等项目就很可能换错,用了低机械性能的钢绳,此时安全系数实际上低于规定值了,也就是不符合安全要求了,所以作此要求。关于“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表4,是取自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此表制定时考虑了机构的繁重程度,所取的值比起过去沿用的苏联标准基本上没有降低
(3)2.3 焊接环形链:正文中表9的数值取自62规程X29条,但用于手动链轮的安全系数从“5.4”改为“4”,这是因为机械工业部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正起草有关标准,准备等效采用ISO有关标准,因此本规程也等效采用,安全系数改为“4”,和ISO标准一致。关于合格证内容与标记,全部按ISO1834--80的要求,基本上没什么改动。(4)2.4 卷筒:关于多层缠绕时卷筒凸缘高度,苏联锅炉监察手册X27章和BS3579—1963及BS1757—1964中都有类似规定。其中苏联规定凸缘高于外层绳面值是一个钢丝绳直径的尺寸,本规程取为2倍,稍有不同,后二个英国标准取值皆为2倍钢丝绳直径。(5)2.5 滑轮:滑轮的主要问题是平衡滑轮的h平值小,钢丝绳易断丝又不易检查,并且不易润滑。(6)2.6 制动器:关于起升机构不宜带载自由下降,因为带载自由下降难于做到十分安全,国外也在逐渐停用,但我国现有不少起重机仍在使用,所以暂时作“不宜”的要求。2.8 车轮:(9)2.9 传动齿轮:起升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10%时;运行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25%时报废。(10)2.11、2.12 关于气动、液压传动部分,虽有一些标准和资料可供参考,但都不如BS1757—64标准对安全要求的系统、清晰,本部分主要参考了BS1757—64的要求,同时采用了JB2629—7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的一些规定。(11)2.14 X辅具自紧性倾向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是不难作到的。3 电气设备说明4 安全保护装置